《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印发
对资金交存、管理、使用等进行再次明确
记者29日从市政府官网获悉,市住建局印发《〈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等进行再次明确,并将办法落地的情况加以规范。新的《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于今年7月27日发布,11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交存范围。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因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全额集资建房等,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非机动车车库(棚)等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房屋、构筑物,无需交存。
细则明确,首次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及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15个区标准为1100元/平方米;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8个县(市)标准为720元/平方米。简阳市、成都东部新区按取得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的时间执行相应过渡标准。细则施行前已交存部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原交存标准执行。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单列账分摊,对范围明确、分户账信息完整的应及时主动分摊;范围难以确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申请核实后分摊。业主大会决定自管的,由专户管理银行按协议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分为正常使用和紧急使用,正常使用按照程序申请。紧急使用由业委会申请,没有成立业委会的,由居(村)委会申请。正常使用应由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鼓励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电子投票。(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霞)



